先秦法家政治思想

作者:原创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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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家对人治的诘难。“若使遭贤而治,遭愚则乱,则治乱续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人之术,与圣主而俱没。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而治寡。”(《尹文子》)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韩非子》)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非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非法而治国。其二,法与法治。何谓法?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法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尹文子》)“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法治与无为。“大君任法而不弗躬,则事断于法。”(《慎子》)“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管子》)法治与尚同。“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法治与正名。“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名称者何?彼此而检虚实者也。失者有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定此名分,则万世不乱也。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尹文子》)其三,法治之根据。民何以会争夺?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故饥岁之春,幼弟不饷,穰岁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心异也。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民何以会听从?“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韩非子》)法治无爱乎?“相怜以衣食,相惠以秩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之相怜也。”(《韩非子》) “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病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安能以爱持国?”(《韩非子》)其四,法治于君之意义。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有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 其五,法家的缺陷在于:物治主义—忽略人之主观能动性。“民智之不可用也,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剔首笔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知其所大利也。”因而特重刑法之规约和压制。其最大缺点在于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所是,合古之法乎?”(《后汉书·杜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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