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土著民族主要择偶方式
土著民族在印度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更有奇特的风俗习惯,就连挑选生活伴侣的方式也各有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试婚:男女婚前可同居,以便互相了解和确定婚姻关系。男的到女家后,居住时间长短不一,少则几周,多则数月。如果双方满意,则可结婚。若双方性格不合,男的要给女方父母一笔钱,作为赔偿,然后方可回家,婚事就算告吹。但若女方已经怀孕,两人则非结婚不可。今天在古吉拉特邦的皮尔族和阿萨姆邦的古喀族中这种风俗尤为流行。
抢婚:即男方的人把女的抢来成婚。抢婚分为三种,一是强行抢婚;二是默契抢婚;三是礼仪性抢婚。
强行抢婚:在姑娘及其父亲不同意的情况下,把姑娘抢来再举行结婚仪式。多数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男多女少,则采取付款娶妻的做法,即付一笔身价费给姑娘。如男方钱少,或姑娘身价费高而无力支付时,便设法强行抢妻。这种风俗,自古就有,相传至今。从前,在印度的那加族、霍族、皮尔族、贡德族以及阿萨姆邦、比哈尔邦和中央邦的一些少数民族中非常盛行。后来,由于政府限制,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文明宣传的加强,这种风俗在日益减少。但是,有些少数民族为了维护这种旧的风俗传统,改头换面地创造了一些抢婚新花样。例如,在贡德族中,只要父母同意就可抢婚;喜马拉雅山谷地带的波迪亚族也是如此;在柯亚族、蒙达族和比尔豪尔等民族中则采用另一种办法:姑娘如不能轻易抢到手,男子可藏身于庙会或其他公共场所,待机行动,只要遇到机会,就往姑娘头上戴番红花。一旦成功,就意味着姑娘归他所有,与此同时,社会也予以承认。
默契抢婚:即双方家庭商定,某月某日男家前来抢亲。确定了日期,男方便带着亲友“袭击”女家。女家的人假装受伤,呆在家里不动,男家的人便把姑娘抬到马上,和男青年一起带走,这时姑娘故作呼喊哭泣之状。用这种方法,显示男青年的勇敢,并表达对姑娘的爱情。
礼仪性抢婚:男女青年双方情投意合,但遭到父母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庙会或节日的机会,男青年应姑娘的要求,公开给她头上涂朱红,这样,父母也只好同意他们成婚。若还不同意,就会有五老会①的人出面给他们调解。除皮尔族之外,在一些蒙古人种少数民族中,这种做法很流行。
考验婚:到了结婚年龄的男子,利用庙会、节日等机会,显示出自己的体力和才干为强者后,有权挑选姑娘为妻,古吉拉特邦的皮尔族就采用这种办法。在洒红节时,人们举行一种名叫“高尔·格泰芳”的舞会。在舞场中央竖立一根竹竿,上面挂有椰子和红糖。未婚姑娘在竹竿四周围成一圈。圈外再围一圈未婚男子。青年们都尽情地跳舞。跳舞过程中,男青年要奋力冲破姑娘们的舞圈,爬上竹竿去取下椰子和红糖。这时候,一个个争先恐后,拼命冲挤,姑娘们竭力阻拦,不让他们冲进圈内。这时他们之间,犹如厮杀格斗一般,有些男子的衣服被撕破,有些男子的头发被揪掉,受伤流血,男青年们也在所不惜。最后,哪位青年冲进圈内,首先拿到竹竿上挂的椰子和红糖,就算他获得了胜利。这样,他就有权挑选在场的任何一位跳舞的姑娘为妻,并且可以不付分文,立即带走。
服役婚:婚后新郎先在岳父家做工服役,到一定时间,相当于付完姑娘身价费后才能把妻子带回家去。这是一种在买卖婚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婚姻风俗。有些经济困难的小伙子,因付不起姑娘身价费而不得不采用这种办法。当然,也有些是婚前服役的。即男青年去女家后,凡是能做的活儿,他都得做。服役期长短不一。最后把劳动所得,作为姑娘身价费支付,身价费付清了,即可完婚。今天印度的贡德族、白伽族、凌格考尔族、古吉族、阿耶茂尔少数民族中的穷人,仍然采用这种方法成婚。比尔豪尔族则时兴一种未来的岳父把姑娘身价费借给未来女婿的办法,实际上也属这一种。即男方借债后,要到女家干活,以抵债务,干活期限不定,直到债务还清为止。今天此俗,在喜马偕尔邦的古杰尔族和北方邦的柯斯族中仍很盛行。
换亲婚:这是一种两家的姑娘交换成婚的办法,即甲家的姑娘嫁到乙家,而乙家的姑娘再许配给甲家。这样,两家互相交换,免付姑娘的身价费。贫寒之家,往往采用这种办法。在印度,除迦西族禁止采用这种办法外,其他少数民族大都采用。
私奔婚:男女双方相爱,因遭到父母的反对或因付不起姑娘的身价费,一对情人就双双私逃外地,结为夫妻。过些时候,再回到家里,社会便给以承认。这时,父母自然也就无计可施,只好同意。这种结婚方法,不举行任何仪式。今天在蒙达族、霍族、桑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中还颇为盛行。从前少数民族中,由于不盛行童婚,所以上述结婚办法相当普遍。今天由于童婚盛行,此种结婚办法日益减少。
强求婚:如果一位姑娘爱上一位男青年,或已订婚而男方还在拖延婚期,或男青年同意又遭到父母的反对时,那么她要设法同那位青年成婚,就得采用这种办法。其做法是:一天,姑娘带上米酒,突然闯入男方家里,对她的突然闯入或赖着不走,当然会遭到男方家里人的反对,男方家为千方百计把她赶出门,会施展种种手段。例如在火里投放辣椒,使室内气味刺鼻,难以忍受,全家都到室外,只把姑娘一个人留在屋里;或者往姑娘身上泼热水,甚至遭受一顿毒打,要么不给她饭吃。而和她要好的男青年这时会偷偷给她送饭,并鼓励她努力坚持,不要灰心。姑娘经受住了这些考验,便会泰然自若地坐在那里不动,就算她获胜。男方父母也只好同意。今天,印度的比尔豪尔族、奥郎沃族、格麻尔族、蒙达族、桑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中还流行这种婚俗。
(二)婚姻的规定与禁忌
印度土著人与其他文明民族一样,在结婚方面有不少规定与禁忌,例如哪些部族或哪些姓的人可以彼此通婚,都有自己的传统习惯。一般情况,他们多流行族内婚姻,即使有不同分支,分支之间彼此不通婚,实行分支内部通婚。异姓的人也很少通婚,如道达人有两个姓,一个姓是达勒特劳勒,另一个姓是迪瓦里耶勒,它们都是内婚群体。又如皮尔人也有两个姓,一个是吴杰莱皮尔,另一个是迈莱皮尔,它们彼此也不通婚。而有些土著人不论这些,彼此可以通婚,如鲁夏依人和古喀人等。有些土著人非常强调种姓区别,不同种姓的人互不通婚,这是因为它们受了印度教影响的缘故,甚至有的还相当严重。如若违犯,则受到严惩。例如阿萨姆的迦西人就是如此。还有的禁止本村人彼此通婚,例如乔达耶格布尔地区的蒙达人等就是实行异村通婚。有些人喜欢表兄妹结婚,据统计,贡德人中54%的婚姻属于这类。这类婚姻的好处是男方可以不付“姑娘身价费”,节省开支,所以流行。
土著人中有种风俗,丈夫一旦去世,寡妇可以同亡夫的兄弟结婚,即大伯子和小叔子。通常妻子去世,其妹妹与姐夫成婚。
(三)几种婚姻制
人类对自身社会化发展的最基本形式是婚姻,婚姻在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不同的习俗,这些习俗基本上反映了家族、亲族和整个社会的结构,以及它们的宗教信仰情况等。婚姻的形成,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性质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与自己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婚姻习俗。同时与宗教信仰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印度土著众多,其社会与生产发展很不平衡,宗教信仰也千差万别,因此婚制也很复杂,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是群婚制的残余,它与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经济状况的好坏有关,是一定的社会产物。妻子被当作一种“财产”看待,认为娶妻越多,越光荣体面。这种婚制大多在富有的土著人中流行。从历史上看,这种婚姻形式产生于母系制的初期,主要表现形式是“姐妹共夫”,一个男子同时与妻子的姐妹结为夫妻。在原始社会末期,只有氏族贵族和富裕户的男性家长才有多妻现象。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享有特权的大都是奴隶主、封建主和一些富人等。至于一般平民百姓,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夫一妻则已满足,孤独终身者也大有人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虽然今天印度土著人的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但以经济条件好坏而决定妻子多寡的情况至今亦复如此。它在印度的迦罗人、登迦人、格拉西亚人、那加人、贡德人、白迦人、道达人、波迪亚人以及皮尔人等土著人中,这种婚制还很盛行。
印度土著人大多以农业为主,由于农业、副业和各种手工业的发展,增加了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确立了男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有些男主人感到农活繁重,劳力不足,于是多娶妻子,以作助手,这是土著人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当地土著人宗教思想浓厚,重男轻女,前妻若不生男孩,丈夫可再娶一妻,遂出现了一夫多妻的情况。有些土著人受了印度教的影响,结婚时兴姑娘带嫁妆,娶妻越多,丈夫的收入越大,有些人把结婚当成了发财手段,这也是产生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至于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一夫多妻制属于法定的婚姻形式。因为宗教教义明文规定,男子可娶四妻,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真正过一夫多妻生活的只是极少数。
2.一妻多夫制。一个女子同时嫁几个丈夫,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同胞兄弟共娶一妻,若其中一人与一女子结婚,则妻子也属于其弟兄们共有,甚至将来出生的小弟弟也是那位女子的丈夫。若女子怀孕,长兄要举行拉弓仪式,称之为“巴尔苏德比米”,通过这种仪式来确认谁是孩子的父亲。若其中一个兄弟退出了“联合家庭”,分家单过,那么他就丧失做丈夫的资格,对孩子不再有占有权。妻子虽属兄弟们共有,但长兄享有特权。妻子若拒绝与长兄同居,则被视为一种罪过,有权将她抛弃。兄弟们对长兄的话奉若圣旨,唯命是听,不得违抗,否则长兄有权把他开除出家庭。若妻子婚前生子,唯大哥对孩子有占有权,而那个孩子和婚后所生的其他孩子一样,对家中财产享有同等权益。婚后所生的孩子属于兄弟几个共有。有的地区还有另外做法,例如在迦斯和道达土著人中,他们把第一个孩子认为是长兄的,第二个孩子认为是老二的,第三个孩子认为是老三的,依次类推。这种婚制在迪亚纳、道达、高达、柯斯等土著人中尤其盛行。二是几个丈夫并非是同胞兄弟,一个女子除同亲兄弟几个结婚外,还与旁人同时结婚。如南印度的那耶尔等族中流行这一风俗。几个丈夫不住一起,妻子轮流与丈夫同居。当她与其中一个丈夫同居时,其他丈夫无权干涉。
这种婚姻主要与其经济状况有关,男方贫寒,无力养妻,只好几个人合娶一个。而有些女子,愿意同时嫁给几个丈夫,她们认为,几个丈夫养活她一人,生活上才有保障。由此可见,这种婚俗的存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但这种婚制毕竟落后,是一种群婚的残余形式,弊病较多,如女子性病,不孕者较多,丈夫之间也不免发生矛盾,故离婚率高。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这种婚制在日益减少。
3.一夫一妻制。在印度广大土著人中,由于固定的农业、家畜饲养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增加了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从而确立了父系统治的地位,引起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母系氏族公社转为父系氏族公社,母系大家庭转变为父系大家庭,由妻方居住过渡到夫方居住。在婚姻方面,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以男子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取代妇女的地位而起主导作用为特征的,在家中掌握经济大权,从而形成了家长制,父权制,父权高于一切。女子结婚后,从自己父系家族中转移到丈夫氏族里。从结婚的那天起,就失去了从父方应得的权利,但到丈夫家后又同样得不到任何权利上的补偿。在一夫一妻制的婚俗中,形成了向自己子孙转移财产的继承观念,发展了男权世系,确立了严格的血亲家族系统的亲属制度。由于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下的产物,它的形成与发展受到社会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所以在一夫一妻婚俗中,妻子与其他财产一样归丈夫私有,她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后代,延续父权世系。因此,她地位的高低也取决于一个女子是否生育后代,尤其是否生育男孩,这在印度土著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不育男孩的妻子则倍受歧视,其地位非常低下。相反,生儿子的妻子则受到丈夫的尊重,有的甚至受宠若惊。因此,一夫一妻制在私有制条件下出现男尊女卑,甚至妇女受压迫的种种悲剧也很自然。印度不少土著人还把妻子作为主要劳力看待,妻子不仅同丈夫一起下地干活,还经常独自放牧牛羊,上山打柴等,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有时比丈夫干活都多,像长工一样,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夫权之上的,作为婚姻发展史上的一种形态,它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土著人所采用。这说明,它比其他婚制更具有优越性。这种婚制既有利于人类健康繁衍,又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外,这种婚制所以日益增多,也同他们长期受到当代文明的影响和支付女方索取的聘礼有关。但是,当一种较先进的婚制形成以后,新旧之间斗争并未因此而停止,母权制与父权制的斗争还会继续存在,它总是以各种形式顽强地表现着。例如,结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量的聘礼,或婚前男子在女方服役,甚至买卖婚的流行等现象就是佐证。男女青年自由结婚的现象并不普遍,因此酿成许多悲剧,这就证明,仍需不断进行改革。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只要存在贫富悬殊,人与人之间有不平等的现象,自由恋爱总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作为一种婚姻形态,它既然和社会发展相联系,就不可能一成不变的以一种方式存在下去。
(四)简便的离婚方法
印度的土著部落民,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不把“结婚”视为一种宗教仪式。因此,他们若想离婚,既方便又容易。一般做法是,无论男女哪一方,凡主动提出离婚者则要支付一份罚金给另一方,作为结婚的赔偿费。另外,若男方想离婚,他无权收回结婚时支付对方的“姑娘身价费”;若女方要离婚,退还了“姑娘身价费”就可以把女儿领走。即使女子已不在世,因特殊原因要离婚,女方的父亲也必须退回男方所给的“身价费”不可。
离婚的原因很多,往往为一件小事而离婚,大体有这么几种:
1.一方认为对方品行不端;
2.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同居;
3.双方彼此怀疑;
4.女子不孕,或与丈夫性格不合。
离婚时,有的不举行任何仪式,男方交了罚金,或女方退还了“身价费”就可以把女儿领走。有的还举行简单仪式,如丈夫站在乡亲们的面前,面向太阳,一只脚着地站着,他脖子上缠一块布,布的两端系有三片娑罗树叶,然后一边喊着“森·白格!”一边把那三片树叶放进嘴里咀嚼,象征离婚。女子也可以这样做。离婚后一般子女归女方抚养。
印度不少土著部落,女子的地位比男子的地位高,男子婚后受女子的管制较严,如妻子不允许丈夫上街,不允许丈夫在街上吃饭等等。所以离婚的事情往往由女子主动提出。
由于受到印度教的影响,他们的风俗习惯在发生变化,如请祭司举行一些祈祷活动,工作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受到一定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