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婚姻民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回族的婚姻习俗,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如从婚姻观上来讲,回族主张凡穆斯林都要结婚,反对独身,主张婚姻自主,求婚时须有两个成年人听见才有效。男方给女方馈赠聘礼,是男方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婚姻的有效条件:,聘金数量力而行,没有规定等。这一切对提高回回民族的道德修养,对稳定社会秩序,保持和发扬良好的社会风尚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伊斯兰教关于家庭关系的思想,对回族的婚姻习俗有消极的作用。如伊斯兰教要求妻子服从丈夫,离婚的主动权也掌握在丈夫手中,恢复夫妻关系也以丈夫回心转意为准,等等。
第二,回族的婚姻观正在发生新的变化。许多回族青年已深深认识到感情是维系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他们择偶时,除了考虑信教、家庭等因素外,主要看对方的人品。在农村往往把“诚实忠厚”作为择偶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注意文化、技术等。在城市除了要求对方是回族外,注重德才兼备,同时注意性格和文化素养等,不看门第。有的不要彩礼,有的结婚不大操大办。回族的婚姻家庭也正在发生变化,几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少,基本上都变为小家庭,这都是进步的一面。
第三,回族早婚,订小亲和近亲结婚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特别是北方回族聚居的农村,这一问题非常突出,有的十一二岁就订了小亲,十四五岁订小亲者较为普遍。早婚现象也比较严重,据对宁夏南部山区回族聚居的六县抽样调查,早婚占同期结婚者最高的县达70%,最低的也达22%。
回族近亲结婚仍然不少,尽管《古兰经》规定不准血亲和近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也明文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在回族聚居的农村,姑表亲、姨表亲结婚者还占一定比例。90年代初据固原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全县痴呆和患遗传病的达167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3%;有的乡弱智人口占1.3%。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回族人口的健康发展。这种习俗,应当积极地加以教育和引导,使回族群众逐步提高认识,主动地去加以改进。
第四,回族主张节俭办婚事。《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不要浪费!委实真主不喜欢浪费的人。”回族在历史上一直倡导节俭办婚事,并提出过具体要求。如河北省保定市清真西寺内有一“俭可养廉”碑,主要是针对婚姻中的大操大办陋习作了具体规定和限制,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我国回族学者刘智在《天方至圣实录》中谈到婚娶时说:“谨合礼义,无奢华”;“设馔量力,不图嗜好,不为夸富斗胜”。
历史上我国回族人民在婚姻方面拥有节俭的良好习俗,是值得倡导的。但现在,由于受传统的封建的婚姻观念和陈腐习俗的影响,有些地方结婚费用、彩礼都相当高,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结婚送礼越来越高。这一切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极为不利。宗教人士和村上的干部都应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开导和劝戒工作,以利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通过回族的婚姻习俗看出,回民除了与本民族通婚外,在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通婚时,不但没有被同化,反而通过婚姻同化了不少汉族、蒙古族和其他民族。这主要是回族在选择非穆斯林做妻子时,坚持让非穆斯林“进教”,在举行婚礼时坚持让阿訇念“尼卡哈”,婚后让其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等。回族不管与别的什么民族结合,但始终坚持“只准娶进,不准嫁出”的原则,保持了回族婚姻习俗,壮大和发展了回族队伍,这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