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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有考试,年年有加分。中考正如火如荼进行中,各种加分政策也随之出台。今年广州共有7217人获中考加分照顾资格,如华侨海归子女、烈士子女可获加20分,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台湾省籍同胞子女可获加10分。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等。乍一看,以为又回到“血统论”时代,除了拼出身还是拼出身。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法也明确指出: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既然众生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出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加分政策是何依据?在国际法律中,也只是规定外籍适龄儿童在初等教育方面与所在国公民一视同仁,绝不会让外国儿童高本国孩子一等。
如果要讲贡献程度的话,一直在国内的公民为国家付出更多。何况大家都是纳税人,拥有的权益应该是平等的。政府在平衡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时,它的态度应当是客观中立的。其次应考虑如何做好服务,而非滥用公共资源。长期以来,某些部门总喜欢针对一些个别人群,随意地出台一些针对个别现象的规定,已经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和政策指引。比如为了吸引外资,地方就给外资企业以税收等方面的特殊礼遇和优待,享受“超国民待遇”。一部分人得到不合理的优待,代表了更多其他的人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可见,这种不公政策的本质,就是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做政府的顺水人情。而这种政策的出台,政府以任何的形式征求过公众意见吗?
保证公平正义是一个政府的职责所在,不应有任何逾越和违背。其实,体现组织关怀有很多种形式,未必需要通过加分来表达。难道在有关部门眼里,这些海归子女、烈士子女、台胞子女等的学习能力一定比当地的普通学生逊色,而必须要用这个加分来实现他们的“升学梦”?即便认为海归等子女学习存在困难或者是为了吸引人才和资本,也不应该在事关公平的教育方面,使用这种简单化的、公然制造不公的一刀切方式。
承认差异,但不能搞特权。要解决以上“特殊人群”的读书问题,绝非只有加分一种办法。比如说可以增加学位的供给,而非挤占名额,要让公平最大化而非让公平小众化。政府要清醒知道职责和义务所在,帮助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比如穷人、残疾人,可以给予费用上、物质上的资助,但不要以不公平的加分方式“施恩”,这种“施恩”既让普通学生强烈感觉到不公,也会让“受恩”的学生感觉到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