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