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许多禁忌已自行消失。但仍有一些残留于民间,尤以农村为著。
1、忌事
借别人的药锅和摇篮不能送还,等人家用时来取;
产妇在门帘上挂红布或筛面箩,以示“闲人免进”;
孝子不得头戴孝帽进别人家门;
民房的方位不正东、正南、正西、正北;
药物不能放在窗台上;
农历初一、十五、二十三不去看望病人;
孕妇不得在煤窑和建房工地出现;
嫁出去的闺女不准在娘家过年;
产妇不过百天不能进他人院,也不能回娘家;
妇女“坐月”头一个月内,丈夫不能在外过夜;
打场时不能坐碡碌;
送馍及其它食品忌送双数(东乡例外,但忌送4个);
城内结婚不出南门(因“南”与“难”同音,怕婚后难过);
通义村十月十五不炸油食。
2、忌语
不说“酒完了”,而说“酒起了”。
不说“失火”,而说“起火”。
说长者之死是“老了”,小孩之死是“丢了”。
农村打场不能说被认为是限制产量的话。
一般人称老鼠是“害践”。
山里人打山猪是“牲口”。
老年人的棺材叫“喜寿”、“寿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