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科一级护理护理对象:
1、甲级入院尚不需特护的重症病人,如中毒、脱水、自杀、癫痫发作、木僵、谵妄、昏迷、瘫痪、外伤,心、肝、肾功能衰竭,或身体极为衰弱,或需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严重的抑郁自杀、自伤和极度紧张性兴奋者,或严重的被害、自罪妄想、幻觉所致的自杀、外走、伤人、拒食者;
3、特殊治疗需要严密评估病情和加强监护者,如ECT者,以及用大剂量精神药物治疗或有明显不良反应者;
4、入院1周内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