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由于涉及到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同时,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规定额定能量不超过100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
额定能量超过100瓦特小时但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充电宝”登机;
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