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不明白这是违法行为;有的人明白这种哄抢是违法行为,但基于所谓”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有便宜不占白不占,便加入哄抢队伍。而这种所谓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则可能源于现实中许多哄抢事件发生后,哄抢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近些年来,类似高速公路上哄抢交通事故现场散落物资的行径,时有所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带头哄抢者,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高速公路上哄抢他人散落物资,就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点,法律规定并不含糊。
为了消弭这种所谓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哄抢行为严格依法处置,以旗帜鲜明的执法予以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