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也是证据,但不能认为是证人证言。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原告所作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的一种,而不属于“证人证言”类别的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