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受封建礼教约束,婚姻包办、买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终身。一夫多妻,老夫少妻、小夫大妻亦屡见不鲜。自由恋爱被视为有伤风化、大逆不道。
民国政府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地主、财主、官员多数一夫多妻,“妻待”、“偏房”、小老婆比比皆是。
建国前,婚姻年龄有二;一是成年完婚,二是童养媳。童养媳多数出于贫苦家庭,女家将女孩送至男家里收养, 到长大成人后正式结婚,解决男方成年后无钱娶妻之忧。
寡妇再嫁受歧视。妇女丧夫再嫁称为“二婚婆”,终生守寡不嫁,谓之“守节”。妇女一生贞节清白发,可由官府或族人立“贞节牌”或“贞节坊”。
买卖婚姻盛行。清道光十九年(1839)《长宁县志》记载:“婚姻用槟榔、酒、耳环、手镯为聘,套装、衣饰视为家境而异,富者六十金,贫者二十金,可完婚。”
男女婚姻,全靠媒人活动。女家将女方“年生”又名“八字”( 即出生年、月、 时 ) 交男家,请算命先生按双方“年生”推算,两人须相生,不能相克。男家将女方“年生”搁置一两个月,如家中诸事顺遂,便可认亲。否则,男家可将女方“年生”, 不与订婚。定亲时,男家备酒肉礼物送至女家,谓之“转口酒”,选时择日定婚期.出嫁前,出嫁女要休息10-30天,富裕人家时间要长些,贫穷人家则短些。期间,女方邀请同村3-5个女青年,在闺房陪聊作伴或教唱“出嫁歌”,又名“哭娘歌”。
“出嫁歌”乍听起来是哭,其实是诉说性、歌唱性的啼哭,用来倾吐感情,感谢兄嫂的养育之恩和反抗不自由婚姻之呼声。歌词内容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异。本是婚姻事,但出嫁歌的歌声却给家庭弥漫着悲伤气氛。
结婚日,男家备好酒肉、礼金,由媒人率领“八音”(乐队),抬着花轿到女家迎亲,男女双方各宴请亲朋,接受贺礼。女子出嫁,穿礼服坐花轿,“八音“领先,嫁妆随后, 兄弟姐妹和亲人送至途中告别。
新娘到男家时,喜炮齐响,鼓乐喧天,新郎搀扶新娘出轿,拜天地,拜父母,入洞房。当晚亲朋在新娘房“闹洞房”,闹至深夜方息。次日新郎新娘梳洗完毕,双双拜见家公家婆。第三日,新郎陪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谓之“回门”或“三朝”。女子出嫁第一年,于5月或8月回娘家住1个月,俗称“休八月”, 此俗沿至建国前。
建国后,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婚姻程序大为简化,索取身价银视为不合法,倡导文明,立新风,自由恋爱,男女平等,男到女家,婚事新办,且有茶话会、夫妇旅游或举行集体婚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