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专利权的行使内容如下:
(一)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转让权。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