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和债券兑付能力进行社会监督,使债权人胸中有数。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发债机构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编制中期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年度报告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