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政策是:
一、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