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消毁物品的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