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除提供申请报告外,还需附报以下证件、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纳税人的成立及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银行帐号证明。
四、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机关授予纳税人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经审核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作为审核依据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资料一并存档,原件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