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如果不服鉴定意见,要求进行反复鉴定的,超出一次的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