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公章刻制企业的,应当向经营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
3、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说明;
4、经营处所方位图、平面图;
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符合《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8、具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