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叫部门规章。省级及以下政府没有制定规章的权力。省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叫地方性法规。以上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适用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