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用数字、画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