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自己明了或者应该知道他个人身体的健康状况已经有损伤的当日起1年之内,就可以向相关行政的卫生部门提交关于医疗事故异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