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那么在合同未到期的就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讨论是哪一方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给付押金的一方的原因导致违约从而提前解约的,那么押金无法退还;如果是收取押金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则应当退还押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