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金额一般比应收账款金额小,但其对于整个会计信息的标准性仍 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常常被舞弊者所利用。常见的其他应收款错弊,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占用额过大,占用时间过长,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占用在其他应收款的款项主要有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 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在实际中存在着应收的上述有关款项金额过大, 如为职工垫付的有关款项的金额过大,以致影响了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例如, 某些企业的备用金长期不清理,特别是用于个人差旅费等临时借款,由于长期不 清理而造成呆账、死账;存出的保证金、押金与应收回的罚款等,因不及时收回 或已收回却不及时入账以达到挪用或贪污的目的。
在其他应收款账上存在至检查日尚未收回的已超过正常收款期限的款 项,这种款项甚至已形成损失,仍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如应向有关单位或 个人收取的各种赔款、罚款长期未能收回,有的存出保证金已超过正常的收款期 限而仍然未能收回,有的已属无法收回的内容,形成了损失等。
2。定额备用金核算中,账务处理不正确审查企业是否有定额备用金,在这一制度下,企业为保持一定的限额备用 金,在未撤销备用金前的报销业务,均应补足现金,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现金科目。
3。
虚假登记,违法使用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挪用或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如企业资金用于投资或 其他活动,进行账外经营,获取利益,为小金库提供资金来源;记录的业务 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如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收入反映在其他应收款 账户,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私自存放大量现金、违反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 金,在一定的程度上为贪污、盗窃、损公济私打开方便之门;任意支付与企业经 营活动无关的款项,并列入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