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较,在开庭审理的程序上要更加注重婚姻无效证据的提交,婚姻无效的证据一定要围绕上述四点展开,否则,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下面,我们详细说一下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比较关键的步骤包括: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询问证人,或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一般会另行出具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