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同案犯认为自己可能从中获得某些利益时,才可能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回报,同案犯在作证之后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获得相应利益。从本质上说,这是控方为获取同案犯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即对某些犯罪的重要知情者做出有利承诺,换取不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证据,以便起诉主要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