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指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就超过部分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3日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工资调节税由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