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失利益,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在学理上也称为“逸失利益”。所失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因为侵害财产权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例如,因侵害财产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二是侵害生命健康权所造成的各种消极损害,这主要是指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或者因死亡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和误工损失等,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是各种机会的损失。所谓机会损失,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受害人丧失某种机会。
《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