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