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贸易当事人为了骗取对方发运货物,与一些信誉差的小银行相互串通,开立假的信用证,其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不付款的违法行为就是国际贸易结算欺诈。还有一些贸易当事人为了增大出口商的风险,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模糊不易察觉的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在结算过程中便利用这些条款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要求企业对货物降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