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投诉方法:
1、将被打情况首先向学校校长反映。
2、如果学校校长对于此事不予处理或者袒护打人的老师,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期间要做好教师打学生的证据的收集。
3、如果因举报教师体罚学生而被学校或教育部门打击报复,或者因举报后仍然存在老师过度体罚学生的情况,可由被打学生家长以监护人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