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