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单位是行文的主要对象,即要求主办和答复的单位,也就是对文件内容负有掌握、答复或贯彻执行责任的受文单位。对于机关公文中的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问题,除少数直接面向社会或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发布的文件外,一般文件均要注明主送机关,在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注意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一般文件,根据主管业务的分工,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即由一个主管机关主办或答复,特别是下级机关向上级及业务指导机关请示或报告事项时更应如此。如果多头主送,就会出现责任不明、互相推诿或互相批示而意见不一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