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房人不知道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购买合同有效。如果购房人知道房产未取得共同房产人的同意而购买,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撤销该购买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