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举办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3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8名的运动员;或者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8名的运动员。
国家二级运动员是在比赛中获得一定成绩就可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