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