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1、初中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发放条件为: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素质考核合格,无政教处违纪处分记录;
3、学科成绩未达到标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和补考制度。参加补考的学生在9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统一发放毕业证;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初中毕业证书,只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4、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时未被撤消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核达到发放条件者予以颁发;
5、证书应在初中升学毕业考试两周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完毕,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