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共管人的权利有:
1、使用土地;
2、处分土地使用权;
3、获取土地收益;
4、取回地上物和获得有关费用之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