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属于治外法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中国是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所谓“在华领事裁判权”,是鸦片战争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