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过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