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冯强为首的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被告人冯强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冯强、王保平、刘宏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