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根据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召集有关人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