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农作物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