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2、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3、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4、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全部退回;
5、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延误(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所收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