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根据人的社会地位,对“死亡”各有其名称。《礼记》谓天子死为“崩”;诸侯死为“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清代,对于王、公、侯、伯的世爵之死,称为“薨”;有官职,有名望的人死曰“卒”。
2、根据人的年龄。不满20岁死亡的谓之“殇”。此又分为三类:8至11岁死者为“下殇”;12至15岁死者为“中殇”;16至19岁死者为“上殇”。但男子已订婚,女子已许嫁者则不为“殇”。青壮年死者谓之“夭亡”,但于讣告上均写“疾终”,引魂幡、《荐亡文疏》上均写“云终”、“告终”。老年死者谓之“寿终”。如系家族最高长辈,男加“正寝”,女加“内寝”字样。故后世“正寝”二字已成为死的代名词。
3、根据人的死因。为某种事情舍命者谓之“殉”,如为职责因公而死谓之“殉职”;战争中死于阵地者谓之“阵亡”,现作“牺牲”。死于外地谓之“客死”。死于非命谓之“凶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