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是合数,质数是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并且因数只有1和它自身,不能整除其他自然数。合数是除了1和本身外还有其他因数的数,51=3×17,因此51是合数。
2、初等数学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质数的个数是无限的,质数的个数公式是不减函数,所有大于10的质数中,个位数只有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