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当然,这里所说的分居,必须是以感情不和为原因的分居。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