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