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价值评估,也就是企业自身产权变动或使用权拓展需要所进行的价值量化,这种评估必须根据评估目的,依据国家颁布的评估标准、方法,个案进行。它是专门为委托的企业服务的,提供的是企业交易底价参考;
2、是发布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研究性质的评估。也就是用于品牌价值比较所进行的价值量化。这种评估,必须是选择同一标准、方法、基准日,进行统一的群体评估。它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企业服务的,是给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参考的。
前者强调交易性,后者强调可比性。前者评估的商标数量再多,也不具备可比性。前者评估受交易或评估目的、待成交规模、交易双方接受程度的限制,而比较评价不受任何外部主观因素的影响,完全依据体系标准下所采用的客观指标,进行内在价值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