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如下: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