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的认定为:销售手段有问题,比如关于消费者身体状况、产品功效的虚假话术、虚假体检报告、虚假产品功效的说明、将保健食品按照药品的功效进行宣传等。在司法实务中,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为促成交易,采取了虚构部分事实或隐瞒了部分事实(如隐瞒产品瑕疵、短斤缺两等)的手段,但这些“欺诈”手段并没有超出一般商业惯例许可范围或社会容忍范围,没有发生质变的,则不能以刑事诈骗定罪。